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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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的管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学费补助的通知》(桂教资助〔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自2014年秋季学期后升入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高职高专学生,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不列入学费补助政策范围。
第四条 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个年级安排学费补助名额10000人。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和补助人数。
第七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根据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量、办学质量等因素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生学费补助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学费补助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分布情况,统筹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专业)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三条 学生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评审实施办法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享受学费补助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学费补助: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五)农村扶贫户家庭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士军属证》、《残疾证》、《扶贫开发帮扶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学费补助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学费补助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字。
第十九条 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被发现或举报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三)自动退学、休学的;
第二十条 各市、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